焦点快播: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监管新规及配套实施公告

来源: 新浪网2026-09-14 11:59:54
  

根据中国证监会9月11日发布消息,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的净资本要求:增加基础类业务、增加一种交易类业务、再申请增加交易类业务达到两种及以上的,最近六个月净资本应当分别持续不低于2亿元、5亿元和10亿元。


(资料图片)

为做好办法实施工作,证监会同步制定《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对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有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和期货公司境外子公司监管规则适用以及相关业务过渡安排等作出规定。

修订后的办法将期货公司业务分为基础类业务(境内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和交易类业务(期货做市交易、期货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了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业务准入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具体而言,期货公司设立时,应当申请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满足1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经营两种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2亿元。经营一种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5亿元;经营两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10亿元。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新业务的,每次最多申请增加一种,且距离上次业务申请获批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同一主体持有和实际控制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数量不得超过二家,其中实际控制的期货公司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不得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原则上,凡是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要信息、资料发生变化,均应当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股东行为规范得到进一步明确,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禁止实施“干预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挪用、侵占期货公司或者其客户的资产”等违法行为;对于擅自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的行为,行政法律责任依法大幅提高。

修订后的办法还加强了分支机构监管,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公司设立、收购、终止境内分支机构等的备案规定,明确了分支机构的持续经营要求。同时,加强子公司监管,规定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遵循的规范,并明确对子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实施备案管理。

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期货公司应强化治理规范: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要求,完善首席风险官任职、履职要求,集中统一管理各项业务;有效识别、计量、控制各类风险,完善自有资金投资规范;完善关联交易管理。

修订后的办法健全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包括:完善一般业务规范,明确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健全利益冲突处理、客户资产保护、信息技术管理、业务营销、客户回访等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等;健全期货经纪业务规则,包括强化外部信息系统接入管理等;新增专节规范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规定做市业务的管理机制、业务隔离要求、报价规范、决策留痕等。

修订后的办法还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其他类型的资管计划,应当运用期货或者衍生品工具进行风险管理,期货公司设立的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五倍,以提高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含期量”,并强调期货公司应当作为管理人实质管理资管计划,抑制资管业务“通道化”。

后续,证监会将指导期货交易所等适应性调整信息技术系统,做好办法解读培训工作。同时,抓紧修订《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规章,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监管制度体系,指导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做好自律规则的“立、改、废、释”等工作。

此外,证监会正在按照办法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条件,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修订完成后,将在官网公布。

责任编辑:hn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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